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85號聲 請 人 曾林秀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編號1至7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惟聲請人於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有找到附表編號7所示股票一張,該股票已經給發行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已無宣告該股票無效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股票部分,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内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不得上訴。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215480-9 1 1000 2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99036-8 1 795 3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328393-8 1 537 4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59502-9 1 796 5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389541-5 1 906 6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417856-1 1 571 7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445833-5 1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