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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96號聲 請 人 江玉芳(即林素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5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于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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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