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張美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金融基金 010018123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