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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張美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金融基金 010018123 1 10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