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04號聲 請 人 周麗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6794-9 1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