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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張朝鈞(即張明雄之繼承人)

張慧如(即張明雄之繼承人)

張藹如(即張明雄之繼承人)兼上開聲請人之代 理 人 張普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174-8 1 300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