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春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精準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張明輝 元大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14年7月31日 33,915元 AH263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