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6號聲 請 人 鍾芳珍(即鍾羅銀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發行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