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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7號聲 請 人 鍾芳珍(即鍾芳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5340-3 1 910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