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鍾展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2年3月20日 73,000元 000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