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0號聲 請 人 徐意茹(即徐台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3546-1 1 14 002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47719-2 1 2 003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5236-6 1 4 004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87112-8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