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5號聲 請 人 陳葉(即郭秀雄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錦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443743-1 1 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