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9號聲 請 人 陳鳳惠代 理 人 張昭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