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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粘王玉真代 理 人 粘宏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5年2月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9月11日 150,000元 KG8520101 00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9月11日 80,000元 KG8520102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