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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鄭妍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881530 1 5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374680 1 2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957245 1 2 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683403 1 2 00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438521 1 285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