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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51號聲 請 人 謝明旺(即謝高川之繼承人)代 理 人 謝妙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99755-8 1 1000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67779-7 1 1000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1020341-0 1 417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46500-0 1 247 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80137-8 1 505 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1-NX-1100353-5 1 346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