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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59號聲 請 人 張綺芳(即張進順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875490 1 144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5849940 1 25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