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詹益興(即黃梅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