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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87號聲 請 人 黃立傑(即黃李桂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繼承人黃李桂馨前向本院就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後,於公示催告期間即民國114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黃立傑一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38號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蓁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