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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21號聲 請 人 陳英語代 理 人 林淑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英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敬分行 114年10月15日 13,650元 JJ0323181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