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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30號聲 請 人 鄧潤來代 理 人 劉怡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2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14466-9 1 104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19179-0 1 6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