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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36號聲 請 人 洪琇瀅(即林激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6415 2 1 9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