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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46號聲 請 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代 理 人 彭美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5,250元 AY0211886 002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35,700元 AY0211887 003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4,988元 AY0211888 004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19,110元 AY0211889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