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47號聲 請 人 中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芝代 理 人 彭美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116,802元 AY0185472 2 中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7,150元 AY0185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