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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彭明禎聲請代理人 陳重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2202-7 1 1000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43470-3 1 138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240308-0 1 113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318696-4 1 150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