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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53號聲 請 人 林文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5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9592-4 1 240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64694-0 1 220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94799-1 1 201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79796-9 1 166 00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70086-1 1 219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