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高鳳婠訴訟代理人 江筱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66148-3 1 1000 00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88265-0 1 125 00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200593-8 1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