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代 理 人 陳思瑄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郭又綺 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14年8月5日 73,471元 DY116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