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帝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玉梅代 理 人 李柔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詹傑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50,000元 BA051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