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07號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代 理 人 林恬慧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良貴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7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512,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