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11號聲 請 人 雋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嘉代 理 人 陳莉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266,463元 BA3514425 0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25,554元 BA3514527 00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63,575元 BA35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