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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伸達永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思訴訟代理人 李如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伸達永騰物流有限公司 施思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5日 51,450元 RA5135082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