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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 思代 理 人 李如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3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 施思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5日 5萬1,450元 RA5125745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