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40號聲 請 人 梁沅薇(即張淑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附表:
發行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