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46號聲 請 人 柯景耀(即柯妙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12490-6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