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53號聲 請 人 三一視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珍訴訟代理人 鍾定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一視覺有限公司 陳益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10月5日 122,409元 BZ0308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