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54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彭良岷之遺囑執行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于涵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2176-2 1 19 002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8002-5 1 5 003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82262-6 1 1 004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5924-1 1 1 005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88967-3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