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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68號聲 請 人 賴李採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11月25日 15,000元 AS0593928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