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7號聲 請 人 鍾振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D-1244068-8 1 100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D-1244069-0 1 1000 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X-518411-3 1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