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95號聲 請 人 郭石吉(即郭林金鳳之繼承人)
郭千華(即郭林金鳳之繼承人)
鄭閔文(即郭林金鳳之繼承人)兼 上 三人共同代理人 郭建佑聲 請 人 鄭凱文(即郭林金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