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11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代 理 人 黃垚銘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8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 114年10月8日 27,000元 NS7124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