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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13號聲 請 人 鄭舘壹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1504-6 1 482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