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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26號聲 請 人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玉蘭代 理 人 陳昱琦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原屆滿日115年3月22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秦玉蘭 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3年7月12日 409,500元 CH1079157 002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秦玉蘭 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3年7月12日 63,000元 CH1079158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