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28號聲 請 人 張景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