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29號聲 請 人 徐玉珍即順安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3 月23日屆滿(同年3 月22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3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 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葉鈞耀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金控總部分行 114年4月10日 15,707元 FA0029940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