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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38號聲 請 人 王綉嫻訴訟代理人 鄭詠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1277-5 1 493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8694-1 1 73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35679-0 1 67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