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42號聲 請 人 佳豐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振興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欣彥有限公司 王才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4年12月25日 3萬9,450元 AP063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