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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55號聲 請 人 湯美麗(即邱繁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69號),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5464-5 1 10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