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林淑惠(即高志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92994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960345 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