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6號聲 請 人 翰信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訴訟代理人 林昀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翰信金屬有限公司 林馨 臺灣銀行圓山分行 114年6月1日 13,850元 AR181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