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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8號聲 請 人 亞承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亞承鋁業有限公司 林淑芬 永豐商業銀行德惠分行 114年6月1日 4,725元 2146285

裁判日期:2026-04-28